带缆桩布置要求 供拖索用的带缆桩在船首和船尾各配置两个,带缆桩的方向与缆索曳引方向应一致。带缆桩和舷侧导缆孔或导缆器之间须保持一定的距离,在大船上应不小于带缆桩直径的6倍,小船则不小于10倍,一般应在1.5~2.5m的范围内,以便提供足够的甲板面使用带缆辅助索。带缆桩周围1m以内不得有任何障碍,带缆桩的外边缘与舷边的距离应不小于带缆桩直径1.5倍。如果带缆桩和导缆孔中间有舷墙肘板,则带缆桩位置应考虑到缆索不会擦着肘板。《霍尔锚(GB/T 546-1997)》内容简介:随着世界造船水平的不断提高,**船舶航行安全的锚设备不仅扩大了规格系列,同时材料的化学成分、产品的试验方法等都提出了新的要求。我国现行的GB 546—76《霍尔锚》标准已不能满足新的要求。因此,参照国外有关规范及我国的《钢质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》对该标准进行了修订,使霍尔锚的规格系列、材料化学成分和产品的试验方法等与国际上一致,达到与国际接轨的目的。 本标准于1959年3月**作为部标准颁布,即为CB 26—59《霍尔锚类型和尺寸》,1965年将CB 26—59修订并提升为地区标准GB 546—65。1976年修订为GB 546—76。本次为该标准的*三次修订。 本标准自生效之日起,同时代替GB 546—76。 本标准由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提出。 本标准由江南造船厂归口。中船机械/泰兴导缆孔/泰州导缆孔质量由泰州中船机械有限公司提供。